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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
     发布时间:2014/3/27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1205
     
    清算时留抵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?

       问:公司清算时,有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?清算负债损益那张表如何填写?

      答: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,不再是负债,而属于资产。清算说明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,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,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,该项留抵税额可以在《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》中“其他流动资产”行,作为资产处置损失申报。

    天然气供应铺设的管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?

       问:天然气供应公司,铺设的管网、小区庭院管网中的管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?

      答: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113号)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,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、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,具体为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1994)中代码前两位为“02”的房屋;所称构筑物,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、生活的人工建造物,具体为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1994)中代码前两位为“03”的构筑物;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,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。 

    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T14885-1994)下载:doc文件 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2010)下载:rar文件<2011.5.1起执行> 


       【财办发[2011]101号 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》有关事宜的通知】  

     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,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,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,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。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:给排水、采暖、卫生、通风、照明、通讯、煤气、消防、中央空调、电梯、电气、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。

      根据上述规定,经查询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1994),天然气供应公司铺设的管网、小区庭院管网中的管网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,也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,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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